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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法院审结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宜良县法院 秦东华/文  发布时间:2008-04-03 15:29:51 打印 字号: | |
  近期,宜良县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韩德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据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7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范美归、 曹祥银、宋仕平、“胖子”(在逃)经预谋后盗窃了阳宗海火电公司的价值334974元的法兰、弯头等金属材料。后由范美归打电话给事先已联系好的买主韩德明,几人将盗窃所得的物品送到昆明市官渡区中营村卖给韩德明,获赃款2万余元。韩德明收购赃物后又用三轮车拉到昆明菊花立交桥下卖给收废品的流动商贩,警方经多次查找,仍然没能追回被盗物品。

  宜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美归、曹祥银、宋仕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十四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韩德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致使被盗物品无法追回,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依法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韩德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新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释》的出台确保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正确实施,也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
责任编辑:宜良县法院 秦东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