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3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驱车30多公里,再步行30分钟的山路,将执行款5000元送到瘫痪在家的申请执行人龙光祥的手中,当坐在轮椅上的龙光祥接过带着法官体温的赔偿款时,感动得泪水从眼角悄然流下,激动得说不出话来。
2006年8月19日,年仅21岁的苗族青年龙光祥在给被执行人唐连勇、李跃先打工期间,因矿体倒塌,致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并节瘫,大小便失禁,并尿潴留,构成三级伤残。龙光祥治疗期间,二被执行人给付了20200元赔偿费。2007年8月24日,经禄劝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唐连勇、李跃先共同赔偿龙光祥80000元。第一次履行期限届满后,唐连勇、李跃先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本案2008年1月17日进入执行程序后,龙光祥及家人情绪激动,表示要到被执行人家吵闹。因唐连勇在外打工,不知所踪,执行法官六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在找到被执行人李跃先后,督促其履行了第一期的给付义务。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特殊困难,禄劝法院执行局郑志宏局长带领执行员亲自将执行款交到龙光祥手中。禄劝法院明确表示,法院会穷尽执行方式,穷尽执行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