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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伪造付出的代价
作者:石林法院供稿  发布时间:2007-12-12 15:2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并以伪造证据为由,决定对李胜春拘留15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德兵、杨志兵因土地纠纷与李胜春夫妇发生争吵、打架。李平、李胜强闻讯后赶到现场,又与杨德兵、杨志兵扭打在一起,造成李平、李胜强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评估,李平为全身多发性刀伤,李胜强右第8、9、10后肋骨裂折。两人共花去医药费、治疗费、鉴定费4021.32元。法院判决杨德兵、杨志兵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赔偿李平、李胜强医疗等费用的60%。

  案件至此似乎该结束了,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察觉李胜春有仿造证据的嫌疑。李胜春,李平的父亲、李胜强的哥哥。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发现,李胜春借口原始单据丢失,将石林县人民医院的三张医疗费收据由原来的4000多元篡改为27000多元,并骗取石林县人民医院加盖印章,企图进行诉讼欺诈,谋取非法利益。为此,石林法院依法对李胜春作出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此案本为邻里间因土地纠纷发生的斗欧事件,但李胜春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仿造证据,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与客观、公正的判断,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故作出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石林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