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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为失恋儿怒讨生活费 于法无据诉请被驳回
作者:官渡法院供稿 责编: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7-09-28 10:26:57 打印 字号: | |
  儿子恋爱四年无果而终,母亲一怒之下诉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儿子的前女友偿还生活费。近日,这起案件在官渡法院一审终结。

  2002年,原告施某之子姚某与被告陶某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陶某受施某之邀常到施家吃饭,本案另一被告、陶某的姐姐陶某某自2005年起也时常一起在施家就餐,施某有时还亲自送饭到陶某经营的美容店给两姐妹。2006年陶某与姚某结束恋爱关系,其后曾一度发生男方砸坏女方美容店的侵权纠纷。现施某以两姐妹在自己家吃饭构成不当得利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人民币2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到原告家吃饭是基于被告陶某与原告之子姚某的恋爱关系,原告之所以同意并邀请两被告到自己家吃饭甚至主动送饭上门,也正是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原告虽为此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但其行为属于一种自愿的赠予,而且这一赠予行为成立后赠与人不具备要求撤销的条件;同时由于没有到原告家中就餐的强迫行为或意思表示,两被告也不存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鉴于原告主张两被告不当得利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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