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四案件特困申请人发出共计16000元的执行救助金。据悉,这是昆明中院出台《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办法》以来,首次对特困申请人进行救助。
今年52岁的高桂英是云南省禄劝县转龙镇中槽子办事处大马路中村人。2006年7月27日23时许,高桂英的儿子彭吴国因情感纠葛与罗建荣在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自行车道上发生口角致殴斗,过程中罗建荣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彭吴国左胸部后逃离现场。后彭吴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死亡。次日,罗建荣经规劝已同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被守候在附近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昆明中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建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由罗建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高桂英各项经济损失24376.7元。
判决生效后,高桂英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赔偿款项。在执行中查明,罗建荣已依法收监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申请人高桂英丈夫已去世,仅靠儿子彭吴国打工维持生活,儿子被害后,高桂英孤身一人,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维持,再加上多年来身患严重的风湿病,急需救助。根据申请人高桂英的实际情况,昆明中院决定给予高桂英5000元的救助金。
在首批得到救助的四起案件申请人中,有三起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有一起来自昭通市镇雄县,四起案件均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生活或健康急需救助。除两案申请人委托亲属到法院领取外,昆明中院执行法官先期将其余二案的救助金直接送到了禄劝县申请人家中。
据介绍,目前,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此陷入经济和健康困境的情况。对此,虽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但基本没有什么效果,而这一类案件的申请人,往往是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或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其他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人,案件发生之后,已经在经济和健康上遭受了巨大损失,案件的执行不能,对这部分当事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建立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可以体现司法的文明和法律的人文关怀。昆明中院专门出台《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办法》,也是人民法院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举措。
执行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得到了昆明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鼎力支持,专门拨款50万元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体现了党委政府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