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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法院判决一起因群体性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06-12-14 09:04: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五华法院对一起因群体性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云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陆兴宽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25315.44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7日下午14时许,因为金矿开采中产生的问题,本市东川区拖布卡乡的数十村民聚集在被告云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在拖布卡乡的公司门口。公司员工与村民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开始隔着公司的镂空铁制大门相互扔砸石头、土块和砖块。此时原告陆兴宽正在公司外的铁门下准备进公司与公司人员就村民围堵公司大门的事情进行沟通,正好被一砖块击中左面部,之后被送进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至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至2005年6月29日。原告的伤情经昆明法医院鉴定为轻伤,九级伤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无法查明实际的致害人,由于是因为群体性事件而引起,并且涉案当事人一方为我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故受理本案后,五华法院高度重视。在庭审前,一方面做好属于偏远地区的村民的原告的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对被告方的涉外企业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并到事发的东川区拖布卡乡实地调查取证,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在庭审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仔细审查本案证据。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详细评议,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研究大量审判案例及司法实践情况,在宣判后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判后答疑、解释说明、服判息诉工作,使案件圆满的得到解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均服从判决,现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北门法庭供稿  撰稿人:杨舟)
责任编辑:昆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