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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注重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昆明一银行未经诉讼顺利实现债权111万元
作者:王翁阳 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6-11-20 10:38:56 打印 字号: | |
南屏支行副行长杨建南从法官手中接过111余万元的支票。
  11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南屏支行负责人意外地接到通知:到昆明中院领取高达111万余元的款项。当天上午,这笔未经诉讼就轻松实现的债权顺利领到了。

  原来,昆明中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申请执行昆明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中,依法查封了昆明铭杰泰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前卫西路春晓花园共计1097.9平方米的四层办公楼。后查明,该办公楼已被铭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春向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南屏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抵押手续,尚欠贷款余额1115353.20元。经被执行人铭杰泰公司与南屏支行协商,南屏支行同意在保证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处理。经对该办公楼进行委托评估,价值为1989032.49元,高于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数额。2006年9月28日,昆明中院对办公楼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204万元成交。

  针对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南屏支行的抵押权主张,昆明中院审查后认为,该抵押合同形式完备,合法有效,其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昆明中院决定在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保护南屏支行的抵押权1115353.20元。

  11月20日,款项全额发放到了南屏支行手中。
责任编辑:王翁阳 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