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2日,张萍(化名)与几位老同学入住安宁裕安大酒店,接受吃、住、玩一条龙服务。次日午后,张萍来到该酒店游泳池游泳池,一会儿,同学发现张萍漂在水上,马上将她拖上岸抢救并送医院,但张萍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0年8月23日,张萍家属与裕安大酒店达成调解协议10万元,但之后酒店并没有按照协议拿出赔偿款,张萍家属起诉至法院。经安宁法院和昆明中院审理,2001年10月29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酒店赔偿92177元,扣除酒店已支付的前期费用,酒店还需支付给张萍家属82463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安宁法院查明裕安大酒店的整体资产已被昆明中院另案查封,且已停业多时,无实际履行能力,致使本案陷入僵局,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张萍家属于2004年8月11日向昆明中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案件遂转至昆明中院执行。
据了解,昆明中院受理执行的有关安宁裕安公司的执行案件多达二十多件,基本属于银行贷款、基建投资等拖欠的款项,总执行标的近1亿元。而裕安公司所查封的财产中,因产权权属等原因,一直不能进行有效而顺利的处置,通过大量的工作和多方努力,2006年9月13日,最终将裕安公司属下的锌品厂公开拍卖成交,得款152万元。
昆明中院执行局在分配款项过程中得知,死者张萍从小因家庭生活困难就被送到亲戚家领养,现其养父母已年老体迈,且张萍死亡时还有一个三岁女儿。为了体现国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昆明中院执行局决定对此案进行全额发还。
2006年11月14日,当张萍家属在昆明中院执行局法官手中拿到这八万多元的执行款时,激动的表示会把这笔钱存下来用于张萍女儿的教育及张萍养父母的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