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没过几天却被堂而皇之地转移到了外地。11月8日上午,昆明中院作出决定,对这名同意、指使转移查封财产的公司总经理拘留15日,同时对公司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昆明广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因购销钢材与云南日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产生纠纷,9月19日,广霆公司向昆明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日新公司价值165万余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天,昆明中院经审查后,依法对日新公司位于关上镇苜蓿村公司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及架桥机一套、运梁平车两套进行了查封,经拍照留档后交由该公司保管。昆明中院的法官还专门向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交待了相关的法律责任。9月25日,昆明中院接到申请人广霆公司的紧急报告,称:日新公司已将查封的架桥机和运梁平车进行了转移。昆明中院迅速作了调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安学勇承认该设备确已被转移至昭待高速公路会泽县江底工地使用,并称该查封物的转移是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昆同意的。在随后的调查中,日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昆也承认了转移查封物的事实。
昆明中院认为,日新公司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明知是法院查封物而擅自转移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昆明中院遂作出决定,对日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昆拘留15日,并对日新公司罚款3万元。
11月8日上午,昆明中院对王昆实施了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