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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服务有瑕疵 拒绝履行被起诉
官渡法院判决一起礼仪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官渡法院  发布时间:2006-10-19 09:44:49 打印 字号: | |
  原告昆明邦尼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东聚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在官渡法院审理终结。

  2005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会场布置、剪彩仪式、锣鼓军乐、歌舞表演等开业庆典的礼仪服务,服务费用依双方合同约定,计人民币56584.6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原告服务费170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项目,但原定的傣族舞、电声乐队表演没有演出。活动结束后,原告根据协议向被告收取服务费用,被告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遂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原告提出以下事实和主张:1、原告按协议规定时间布置会场,却遭被告方李经理阻拦,导致原告的协议实施行为被迫中止或拖延,而后被告又对已履行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并拒绝支付费用;2、活动完成后,被告以未曾清点为由,对部分服务项目不予承认,并修改合同部分内容的单价及数量;3、根据协议,活动结束五天后,被告不履行清偿活动费用的,应承担余款20%的违约金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款项39584.68元,并支付违约金7916.936元,共计47501.616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称双方约定最终以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质量按合同附件所列计费标准进行费用结算,并称原告在获得协议约定的预付款17000元后,所提供的庆典服务存在以下数量和质量方面问题:1、武警军乐改为其它军乐,合同签订的仿古礼炮价目报错,且未再提供正确清单;2、未按约定完成舞台搭建及相关布置,未进行音响调试及演员走台准备;3、开业庆典当日,灯笼柱数次倒下,音响声音太小,舞狮队只来了一队,礼仪小姐只来了10人,演员迟到,取消了约定的傣族舞、电声乐队表演。被告认为原告给自己的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不利影响,违约的应当是原告而非自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法庭质证,法院首先确认了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约定了服务价格、被告已付款17000元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服务是否存在质量、数量问题。关于质量问题,被告无直接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数量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后未进行全面结算,诉讼中也不愿进行结算,但双方提交的VCD录音、录像资料能够证实原告已基本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问题,由于原告未按双方约定提供傣族舞、电声乐队的表演,其履行合同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由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9584.68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薄薄的一纸协议,其实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笔走龙蛇潇洒签就的,其实是一方郑重的承诺。言而无信,诺而不践,在公正的法律面前,最终还能坚持多久?说开去,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是社会这份最大协议的签约者,只有人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才能共同撑起一片和谐美好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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