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发生在东风广场附近路段的“2·25”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清旗私自驾驶单位小轿车,在北京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故意违禁左转,驶上东风东路(东风广场路段),撞倒行人后继续行驶,最终导致行人4人死亡、多人受伤和该车及部分公共交通设施受损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清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伤亡和部分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经精神病司法机构鉴定,被告人作案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自我控制能力不完全,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将择日作出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