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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2·26”持枪抢劫银行储户案
案犯李宗波今被执行死刑
作者:代 彦 王翁阳 赵丽琳/文 张浩林/图  发布时间:2006-07-11 15:13:31 打印 字号: | |
李宗波接受宣判
  7月11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宗波的二审裁定并死刑复核裁定,将制造了昆明“2·26”持枪抢劫银行储户惨案和在大连、成都故意杀人、抢劫的罪犯李宗波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李宗波,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2004年10月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中院判处死缓刑,同年12月17日经湖北省高院裁定核准后在湖北省汉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经指纹比对后疑为昆明银行劫案真凶。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宗波死刑,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判李宗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吴艳红的家属和周春贵各4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宗波提出上诉,但没有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结果等提出具体意见。李宗波的辩护人提出李宗波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了李宗波的犯罪事实。云南高院认为,上诉人李宗波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在2004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李宗波在归案后虽能主动交代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但其犯罪时跨度长达7年,四处流窜作案,并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三类严重刑事犯罪,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等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上诉人李宗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云南高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宗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前罪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背景链接:

  昆明中院一审查明,被告李宗波于1997年8月1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将大京美食城的服务员孙淑霞(又名孙秋霞)骗至大连市金州区松苑小区东北侧500米处山坡树林内,用匕首刺切孙淑霞的胸腹部、颈部,致孙淑霞死亡后逃离现场。

  2003年初负案潜逃的李宗波非法获得了制式“科尔特”手枪一把,并流窜至昆明。2月以来,被告李宗波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广场附近经多次窥探伺机作案。同年2月26日上午,李宗波骑自行车来到官渡广场附近,发现公民吴艳红携包同周春贵、张三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官渡支行后,便携枪尾随进入,在银行柜台前抢夺吴艳红的包,遭到吴艳红和周春贵的反抗阻拦,被告李宗波当即拿出手枪朝吴艳红胸部开了一枪,朝周春贵颈部开了一枪,趁乱逃离现场。致吴艳红当场死亡,周春贵重伤,并致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陈建、李前川受伤。

  在昆明作案后,被告李宗波逃窜至四川省成都市,继续实施抢劫作案。2003年5月27日晚,被告李宗波尾随公民沈吉明来到成都玉林北路种子公司门口,猛然用砖头击打对方头部并抢走现金100元。

  2003年6月4日晚,李宗波骑自行车尾随公民张尚喜来到武侯区玉林北巷,持枪向对方连开两枪,致此人当场死亡,抢得1200元现金及小灵通一部。

2003年7月20日下午,被告李宗波在成都东城根南街56号成都大药房内,持枪对营业员罗书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45元。

  2003年8月5日下午,李宗波骑自行车尾随刚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公民姚文龙至青羊区三里多路86号附5号街边时,其拨出手枪,朝姚文龙连开三枪,致姚文龙当场死亡,抢走现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3年12月18日下午,李宗波来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逛家乐福超市,因保安人员怀疑其行窃而进行盘查时,李宗波拔出手枪向该保安连开三枪后逃离。

  2004年5月李宗波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警方查获,并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同年12月1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后在湖北省汉西监狱服刑。
责任编辑:代 彦 王翁阳 赵丽琳/文 张浩林/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