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五·一”旅游黄金周期间,云南世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持有云南省身份证购买世博园门票的游客可以享受30元一张”的优惠活动。对此,外地游客米龙表示不满,认为这一做法是严重歧视外地游客的行为,侵犯了外地游客作为普通游客平等享受服务的权利。于是,米龙于2006年5月15日向盘龙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两公司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门票款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盘龙法院依法审查后,已立案受理。
原告米龙诉称:原告于2006年5月6日到昆明世博园游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门票准备入园,却发现有的游客门票价格仅为30元一张。到售票大厅询问,得到答复是“持有云南省身份证购买门票的游客可以享受人民币30元一张的门票,外地游客一律按人民币100元一张门票。”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全国文明旅游景点,上述行为是严重歧视外地游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普通游客平等享受被告提供服务的权利。原告在作为外地游客与本省游客享受同等服务的同时,却要支付多于本省游客数倍以上的费用,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该案在立案受理时引发了法官们相反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订需经相关旅游管理部门及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行政审批后方可进行。不久前石林景区、九乡景区门票价格的上调都经历了上述审批及许可过程。被告门票价格政策的制订如未经上述程序就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容易使游客产生误解和怀疑。而且本地游客与外地游客享受的是相同服务,却要支付不同的票价,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受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市场经济以价格为调节供求的重要手段,合同自愿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原告作为旅游服务消费者,在未被强迫的情况下,自愿购票入园享受服务,并未因价格歧视原因退票拒绝进入。无论价格多少,均系双方自愿。现合同已履行完毕,看也看了,玩也玩了,如何反悔呢?而且就旅游景区自身经营情况看,这一情况的普遍存在也具有一定合理性。本地市民对本地包括旅游景区的贡献肯定要比外地游客大,给予一定优惠有何不可。更何况本地游客参观的机会远多于外地游客,为吸引游客,保证游客数量稳定,给予潜在客户一定价格优惠待遇,就像批发价低于零售价一样,也是经营常态,属于企业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和市场调整范围,法律有无必要介入调整?
众所周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对本地游客和外地游客实行不同的票价,是一个在全国不少景点都存在的现象,但却很少有人对其合理性、合法性提出置疑。或许,本案原告对70元门票差价的认真,会对云南旅游市场乃至全国旅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