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村里变压器对地距离未达安全高度,年仅7岁的小龙爬上了这台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变压器,最终造成终身残疾的处境。6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将执行到案的10万元执行款送到了小龙手中。
2004年3月13日,晋宁县新街乡安乐办事处杨家河村,小龙到田里玩耍时,爬上了水泵房旁边没有任何安全围栏、对地高度仅有1.3米的变压器,当即被高压电击伤。期间,先后经过5次手术,后因家庭贫困,无法继续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经法医鉴定:右侧上下肢及腹部,会阴部致伤II°-III°,占体表面18%,全部形成增生性疤痕,因右上肢坏死,行肩关节解脱术,右侧阴囊与大腿粘连,右髋关节,右膝关节功能丧失,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为二级伤残。
2005年1月10日,小龙家人将晋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县水务局、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2万余元。
经审理,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龙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62633.26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由晋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0%,由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赔偿70%。晋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上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判处晋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赔偿小龙各种费用共计632633.26元。驳回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晋宁供电有限公司自动支付了99789.98元,已履行完义务。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小龙向昆明中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经营情况不太好,尚欠银行贷款2千多万元。但经执行法官多方做工作后,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凑的10元执行款交给了法官,并保证在8月底以前将剩余案款付清。
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人距法院较远,来回不便也不安全,于是决定到小龙家发还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