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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残害民警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远铮被判死刑
作者:张浩林 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6-05-23 13:41:25 打印 字号: | |
  • 陈远峥在刑事判决送达书上签字
  • 陈远峥接受宣判
  5月23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法官来到西山区看守所,对吸毒人员陈远铮故意杀害民警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远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没收了作案工具牛角刀一把。

  被告人陈远峥,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又多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和劳教过。2006年3月19日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远铮系多年吸毒人员。2006年3月14日18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程伟峻接到举报线索后,前往昆明市西山区近华浦路春苑小区东区地下停车场附近依法对陈远峥进行盘查时,被告人陈远峥用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刺杀程伟峻胸腹部数刀,致其死亡。2006年3月18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工人医院将被告人陈远峥抓获。经法医检验,程伟峻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切胸腹部致心、肺、肝多脏器破裂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远铮多年吸毒,并因吸毒、盗窃多次受到处罚,但屡教不改。其为逃避法律制裁,持刀袭警,用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程伟峻身体重要部位连刺数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确认。还认为,被告人的作案手段凶残,后果严重,其主观恶性极深,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昆明中院为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坚决支持公安人员的执法行为,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被害民警程伟峻的家属齐某某等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介于被告人陈远铮的赔偿能力的客观情况,自愿撤回了对其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昆明中院予以了准许。
责任编辑:张浩林 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