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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因婚宴被砸索要精神赔偿金案二审顺利调解
作者: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6-04-30 10:19:10 打印 字号: | |
图为书记员将赔偿金交给被上诉人
  由于婚宴被扰,一对新人将餐厅告上法庭讨要精神损失。4月30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了这起案件。

  2005年5月22日,被上诉人陈茜、李?昕在上诉人昆明伊天新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餐厅举行婚礼,在此过程中,该公司接待的散客发生打架,致使两被上诉人的婚礼受到影响。陈茜、李?昕与其家属于2005年7月诉至盘龙法院,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昆明伊天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盘龙区法院认为:昆明伊天新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的婚礼未能得到顺利进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由昆明伊天新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李先生、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宣判后,昆明伊天新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并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昆明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诉人昆明伊天新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陈茜、李?昕各10000元整;陈茜、李?昕尚欠上诉人昆明伊天新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婚宴费用不再支付;一审的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被上诉人陈茜、李?昕承担;二审的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上诉人昆明伊天新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