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盘龙法院收到原告张士广诉被告昆明好又多百货商贸公司、丽江得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状及相关材料。经审查,该案符合受理条件,盘龙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在立案审查中法官们发现,在这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更多反映出的是消费者对公众食品安全的关注和对知情权的维护,而且他们维权的方式也日趋专业化,此外,其要求厂家“召回”问题产品的诉讼请求,也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新的探讨课题。
原告张士广诉称:其于2006年3月30日在第一被告昆明好又多百货商贸公司处购买了由第二被告丽江得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脆李、”“脆梅”、“雕梅”食品。在这些食品包装上标有“100%高原纯天然/无污染”及“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字样。原告认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第一被告销售第二被告生产的未获得该认证的产品属欺骗消费者。之后原告通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官方网站查询和电话查询的方式得知,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产品范围是“冷冻野生菌加工”,故第二被告所生产的“雕梅”并未通过上述认证。原告因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等额货款109元并赔礼道歉,承担工商查询费60元及本案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60元,要求被告公开召回其问题产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