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虽经乡司法所主持调解,对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自愿达成协议,但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近日,这起违反法律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离婚纠纷案被昆明市呈贡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于1991年3月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男一女。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矛盾不断升级,2001年4月,双方在乡司法所主持下达成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作了处理,该协议经司法所进行了见证。后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呈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就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要解除婚姻关系,须按离婚的法律程序办理。该乡司法所认定两人解除同居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视为无效协议,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必须按离婚的法律程序进行。
据此,呈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下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大女儿由被告李某抚养,小儿子由何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2000年建盖的耳房一间半、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功放机一台、矮柜一套、衣柜一个、谷子12袋、大米一米柜及原告衣物归何某所有。1995年建盖的耳房两间,拖拉机一辆、布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一张、衣柜一个、谷子13袋、大米一米柜及被告的衣物归李某所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分割费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