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云南省昆明中院对中国土产畜产云南某进出口公司位于昆明市昙华寺面积为10477.63平方米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的面积为4372.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9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
2000年6月12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与中国土产畜产云南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交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由交通银行贷款1400万给被告,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5.3625‰,并签订了《交通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用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向被告贷款的义务。但是,合同期满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据此,银行将某进出口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还款。最终,在昆明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进出口公司在十日内偿还款项,不能偿还则用其抵押的房产土地拍卖后优先赔偿。
调解生效后,某进出口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昆明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进出口公司所有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以950万元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