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全国实施“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十八个试点法院之一,12月28日,昆明中院召开动员大会,正式启动了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这是昆明中院继成功进行法官法试点、书记员单独系列管理改革试点等方面的司法改革以来,在审判方式、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的又一项十分重大的改革工作。
据了解,试点设立的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法官助理履行的职能有: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摘录证据;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办理制定辩护人、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的来访和阅卷等,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昆明中院先期在刑事二审、民事一审、行政庭和立案庭等部门首批选任30名法官助理试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院推开。随着法官助理的产生,未来的审判合议庭人员配备模式是,1名审判长,2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而法官助理将作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如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将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据介绍,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可以将审判工作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交由助理完成,使法官能够专心致力于案件的“审”与“判”;也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来学习、研究法律,从而确保审判的质量。同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消除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等弊端,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实行法官助理制度,还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除开庭审理案件外,不再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同案件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法官助理又不能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直接联系,有利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性,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逐步实行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科学区分审判工作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和实质性工作,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合理配置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法官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转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以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
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其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辅助法官工作的经验,有助于其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因此,法官助理队伍将成为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蓄基地。有利于为法官队伍提供充足而坚实的后续人才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