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云南省昆明中院和官渡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赴昆明东郊,为远在广西的一位75岁老太太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项。通过一上午的努力,顺利将71696.75元的赔偿款执行到案。
这位年过七旬的壮族老太名叫麻梅生,是广西隆安县人。2004年7月2日,云南省西畴县人吴建文驾驶云A-47787重型自卸货车由广西大新县沿316国道往隆安县屏山乡方向行驶,途中与相对向的来车会车时将在路边行走的麻梅生撞伤。经诊断为右足开放型骨折,右足皮肤套脱伤,脑震荡,头皮血肿。经法医鉴定达九级伤残。2004年11月5日,麻梅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云南省昆明志弘诚经贸有限公司及驾驶员吴建文进行赔偿。经广西隆安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二被告共同赔偿麻梅生71696.75元。
判决生效后,广西隆安县法院按规定将案件委托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执行。官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省昆明志弘诚经贸有限公司及吴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9月23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两被执行人逾期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一直未履行。
29日上午,昆明中院和官渡法院的执行法官来到了志弘诚经贸公司,经过耐心说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以肇事车辆系挂靠、应由实际车主赔偿等为由,不愿履行。直到执行法官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才促使该公司自动履行。最终,该案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等款项顺利执行到位。执行法官表示,他们将与广西隆安县法院联系,尽快将执行款送到申请人麻梅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