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协会员、云南作家段平认为担任中国作协副主席、上海作协副主席并创作了《蹉跎岁月》、《孽债》等作品的著名作家叶辛新作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叶辛及出版商和经销商告上了法庭。历经数月的管辖异议之争后,10月31日上午,云南省昆明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12月,云南作家、现任中国书画函授大学曲靖分校校长的段平向昆明中院提出起诉称:2004年8月,被告群众出版社公开出版了署名作者为被告叶辛的《商贾将军》一书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销售。经不完全统计,《商贾将军》共有230余处抄袭、剽窃自原告段平所著的描写云南著名实业家浦在廷的长篇纪实文学作品《急公好义》一书。《急公好义》在98年5月就由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被告叶辛的《商贾将军》抄袭、剽窃《急公好义》的许多地方,不但只字未动,甚至连《急公好义》中的笔误、校对错误也跟着照抄,被告叶辛的侵权事实显而易见。 而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并向社会公开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商贾将军》一书,依法也应承当侵权责任。段平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销售《商贾将军》一书,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艺报》、《人民文学》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
在当天的法庭上,叶辛的代理人答辩称,叶辛创作出版的《商贾将军》,是受云南高原影视公司委托所写的剧本,委托方曾提供给他十几本关于主人公浦在廷的历史文献、其亲人回忆录等资料。创作剧本时,叶辛除亲自到宣威、曲靖进行了实地采访外,也参考了委托方提供的包括段平的《急公好义》在内的资料。《商贾将军》确有与《急公好义》雷同的地方,但在侵权纠纷责任不应由叶辛来承担。因为在创作时,他与云南高原影视公司签署过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乙方叶辛根据甲方云南高原影视公司的要求进行创作,对甲方提供的文字资料所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作为被告的群众出版社认为,该社与原告段平和被告叶辛之间均不存在著作权权属之争。出版社不是著作权的权利人,仅接受了叶辛的授权,出版了《商贾将军》,出版行为本身是完全正当合法的。但叶辛的胜诉与否关系着《商贾将军》能否继续发行,因此,出版社不应作为被告,而是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公司则答辩称,他们所销售的图书是向合法正规的出版机构,即群众出版社直接进货,且所进图书符合《出版物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有作者,出版社名称,有书号、出版日期,具备国家规定出版图书的条件,因此,该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段平的著作权。
昆明中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