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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盗窃窨井盖行为
两被告人终审被判五年
作者:综编  发布时间:2005-10-28 15:50:51 打印 字号: | |
  伍端正、伍兴文两人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偷了6个窨井盖,却被判了5年刑,更没有想到他们尽成了云南省首例因盗窃窨井盖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10月27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一审判决。

  伍端正、伍兴文同为贵州省关岭县农民。2005年1月7日凌晨4时许,他们伙同别人在昆明市人民中路五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地围墙外的道路上,趁着夜深无人之机,先后盗窃“云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设置的窨井盖六个,价值共计4800元。不料在携赃逃离途中,伍端正、伍兴文当场被被巡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伍端正、伍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在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窨井盖是城市道路中用于电力、电信、排水等地下公共设施的地面安全保护设置物,其被盗不仅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还构成人员伤亡隐患或交通事故隐患。而两被告盗窃点地处人民中路,是我市车、人流量均较大的主要路段之一。因此,二被告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故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

  一审宣判后,伍端正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定性不准,应以盗窃罪来定,量刑过重。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伍端正与原审被告伍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道路上的窨井盖,这一行为已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我国《刑法》规定,该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决。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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