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华纳公司云南“音乐维权诉讼”一审胜诉
作者:王翁阳 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5-10-20 09:09:17 打印 字号: | |
  继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向天津、杭州等多个城市的夜总会、卡拉OK、KTV“发难”后,华纳公司又将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告上云南省昆明中院。近日,该院一审宣判被告昆明好乐迪立即停止放映华纳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越爱越好》和《极度哀艳的晚上》两首MTV作品;并赔偿损失1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 华纳公司和被告昆明好乐迪分别负担;驳回华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9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香港华纳公司诉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播放权一案。庭审中,原告华纳公司的代理人称,2003年10月23日,原告在由昆明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昆都好乐迪,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郭富城演唱的《极度哀艳的晚上》、《越来越好》二首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作为上诉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纳公司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并在《法制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华纳公司的起诉,昆明好乐迪娱乐公司答辩称,华纳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其权利的证据之一“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的声明”,属签名公证而不是内容公证,而且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并不具有中国法律承认的著作权认证资格。原告另一份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卡拉OK伴唱碟实物,因其属于境外出版物,原告未提供该出版物是在何地首次出版的证据,也未说明该地是否与我国之间签署了国际公约。尤其是该境外形成的证据未经过公证和认证,从程序上应认定为无效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昆明中院认为,该案为涉港民事案件,并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综合提供证据和确认的事实来看,涉案的MTV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次,对于这两首音乐电视作品(MTV)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原告公司的版权标记的事实,结合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证明记载,上述两个光盘的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原告向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可认定原告是涉案两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虽对原告拥有该两首作品的著作权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好乐迪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原告华纳公司的许可,在其卡拉OK歌厅经营活动中放映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两首作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对此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原告虽然提供了香港卡拉OK歌厅商业性优先使用MTV曲目的收费标准,但该标准并不能适用于本地情况,对此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在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2000元人民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原告提交了律师代理费和香港律师行公证费。其中香港律师行的公证费属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代理费,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不能全额支持,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该两项费用,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到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方面,而非著作人身权,因此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翁阳 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