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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例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一审有果
两个“新大地”互指侵权均被驳回
作者:责编: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5-10-12 16:03:41 打印 字号: | |
  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生产“新大”牌油漆,该公司后来发现,另一家名字叫做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大地”牌油漆,从包装到名字都跟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大”牌油漆产品十分接近,于是,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以对方故意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而对方则提起反诉。该案也成为昆明首例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近日,云南省昆明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新大地)成立于1998年6月18日,其产品外包装主要采用红、黄两色为背景,正面标注有行星图形和“新大”字样,在漆桶下边还标注着该公司的全称。该“新大”油漆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于2004年12月被云南省工商局认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争议中的另一商标名为“新大地”,该商标申请由曲靖市油漆厂1997年12月17日提出,于1999年6月 14日获得正式注册。2003年7月14日,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新大地)法定代表人施怀琴通过合法的受让程序,取得了这一商标的使用权。之后,施又将自己个人拥有的使用权许可给所在的公司使用。于是,他们所生产的“新大地”油漆也开始出现在市场中,与“新大”之间形成了强烈的竞争。

  昆明新大地认为云南新大地的产品商标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而这已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便提出起诉。接到诉状后,怀着同样想法的云南新大地立即提出了反诉。有趣的是,双方的诉讼请求一模一样,都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市内多家媒体上公开道歉。至于索赔金额,双方均表示打官司完全是出于规范市场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益目的”,因为是在2005年打的官司,也象征性地索赔2005元人民币。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云南新大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要看被告是否有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被告使用“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晚于原告使用“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名称的时间。经对比,两企业名称相同的地方是“新大地”,区别主要是两企业名称所冠的行政区划不同,行业不同。因此并不能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相同,从被告在产品上对企业名称的使用看,其完整地使用了该企业名称,并注明企业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且在产品上显著标明其注册商标,因此被告在其产品上以正常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即使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时,也并不会造成误认。而且被告虽然更改成现在所用的企业名称的时间晚于原告,但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为“新大地”,其经工商部门核准更改名称中的字号为“新大地”并不能认为有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故意。因此,被告使用“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造成和原告产品的混淆。从两家产品的包装、装潢看,二者主要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采用了红、黄二色的背景,而背景设计上均存在各自的特点,在包装上都显著标识了各自的注册商标,各自的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由于二者的包装、装潢上存在的上述区别,并不会因被告产品的包装在颜色上与原告相似就造成购买者的误认。因此,昆明中院认为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被告是否假冒其注册商标的问题,法院认为,反诉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是“新大”注册商标,与反诉原告的“新大地”注册商标相比,在图案、拼音和文字组合上有显著不同,反诉被告在对其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也没有给反诉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故反诉原告称反诉被告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主张不成立。对于反诉原告提出的产品包装、装潢有混淆,造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也同样认为不能认定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双方均未表示是否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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