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云南省昆明中院对一被执行人所持有的3034080万股银行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每股1.74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成交价达527万余元。这一拍卖措施,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同时也开创了云南省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公开拍卖的先河。
2001年12月29日,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第二支行与昆明某供应站签订了一份借款47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5.85%或年利息7.02%,由某商业大厦提供担保。同日,广发行昆明二支行与某商业大厦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第二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仅归还了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未予以归还。2003年5月30日,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第二支行向昆明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470万,同时请求判令某商业大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003年6月20日,昆明中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昆明某供应站偿还借款本金470万元,某商业大厦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两案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3年10月10日,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第二支行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昆明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某供应站所持有的交通银行法人股303万余股进行了市场分析,经过广泛招商,于9月15日委托昆明星迪嘉拍卖有限公司对股权进行公开拍卖。
在当天的拍卖会上,经过激烈竞价,最终被上海一科技公司竞标成功。据悉,此次拍卖,是云南省对上市公司股权公开拍卖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