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云南省昆明中院依法对在昆明城郊哄骗19名儿童,贩卖到广东省普宁市的8名被告中4名被判处死刑的人贩子宣告了执行死刑的布告。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期间,被告蒋成普、刘维洪、刘维兵、刘子兵相互邀约,分别结伙或单独一人,先后窜至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的杨家地村、船房村、孙家地村、李长官村、高朱村、福兴小区农贸市场、新农村农贸市场、前卫镇平桥村谭家营、小板桥镇望土桥华洋家具广场、阿拉乡小麻苴村以及西山区王家桥农贸市场等地,采用哄骗的方法,将陈某、秦某某等19名2岁半至6岁的男孩拐骗到广东省普宁市,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所拐骗的男孩贩卖给被告人李碧芳、袁贵远,后李、袁两被告共同或单独通过被告人苏雪云、刘美惜等人介绍分别以人民币9000元——21000元等价格(共计249500元),将被拐骗儿童再次进行贩卖。其中,被告李碧芳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8次,19人;被告袁贵远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4次,15人;被告蒋成普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1次,12人;被告刘维兵参与拐卖儿童作案9次,9人;被告刘维洪参与拐卖儿童作案7次,7人;被告刘美惜参与拐卖儿童作案6次,6人;被告苏雪云参与拐卖儿童作案5次,5人;被告刘子兵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次,2人。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刘维洪、刘美惜、苏雪云、刘子兵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共同拐卖儿童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给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其后果特别严重。因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死刑;刘维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刘美惜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苏雪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子兵,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碧芳、蒋成普、刘维兵、袁贵远、刘维洪、苏雪云、刘美惜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分别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该院审理后认为,7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昆明中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完毕,4名罪犯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昆明中院对上述人贩子判处并执行死刑,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