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三名当事人因在庭审休庭后,在法庭内相互指责谩骂继而大打出手,最终均被昆明中院以扰乱法庭秩序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当日上午,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保管合同引发纠纷的二审案件。就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看阅、签署笔录过程中,该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大庆、刘福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俊路不顾书记员的劝告,起先发生口角,相互指责谩骂,进而使用矿泉水瓶、手提包,甚至动用法庭设施大打出手,直到审判人员和法警闻讯赶到,局面才得以控制和平息。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双方的案件事实争议,已在庭审中得以充分陈述意见,休庭后理应自觉等候法庭判决,双方仅因案件争议发生口角,进而公然在法庭内厮打,虽然厮打时庭审已经结束,但双方的行为已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为此,昆明中院遂于当日下午作出了对徐大庆、刘福忠与贾俊路三人责令具结悔过、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