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是昆明中院研究室姚磊主任,他的这篇发言稿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云南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论坛”上荣获三等奖。现发表在此,以供鉴赏。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当我们满怀热情庆贺省高院这座充满建筑艺术和气魄的审判楼群落成搬迁之时,我们同样也为省高院举办这次法官论坛而鼓掌欢呼,因为这其中体现的是云南法院审判事业和物质建设的蓬勃发展。此时此刻,我的感受是:硬件与软件并驾齐驱,物质与精神交相辉映。
我非常荣幸能有这个机会代表昆明中院到论坛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司法为民必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终极目标》。众所周知,司法为民,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宗旨,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与时俱进的一个重要执法理念。从其价值取向看,司法为民的重点是“司法”,核心在“为民”,强调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其法学层面看,司法为民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坚持尊重人权,关注民生,保障权益;从其执政理论而言,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进入新世纪以来,遵循“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的标准要求,各级法院都在努力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到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但是,我今天要着重谈的观点是,我们在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同时,要特别防止司法为民陷入“三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要防止司法为民陷入司法形式主义。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依照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必须有规律地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但是目前,强调司法为民,却出现了一种把司法为民虚伪化的倾向。比如有的法院在审判和工作区域不合时宜地设置所谓咖啡厅、茶吧、冷饮餐点,播放一些不适合司法场所的轻音乐,使严肃的审判法律殿堂和圣地出现了不和谐的氛围。
第二个误区——要防止司法为民陷入司法功利主义。表现出的是一种庸俗和迎合。比如有的法院片面理解尊重人权的规定,为给刑事被告人庆贺所谓生日,而擅自取消已经公示的法定开庭日期和其他审判活动,我认为,这种违背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庸俗做法绝不是司法为民,也不是人权的真正保障。
第三个误区——要防止司法为民陷入单纯用道德价值来评判司法价值的做法。表现出的是道德思维排斥法律思维。比如广东省法院的一位法官,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时,由于该案的主要证据借据是原告用胁迫的方式取得,但被告又举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法官运用证据规则,在被告未能提出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被告败诉的判决。作为被告的两位老人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于是在法院自杀而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社会舆论更多的是用道德标准来评判法官和裁判,因而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发生了激烈碰撞,于是法官受到了刑事追究。虽然该法官最终被宣告无罪,但是这就给我们每一位法律人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究竟应当用什么样的思维来评判法官的行为和裁决?我们所孜孜追求的司法为民其终极目标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必须面对和严肃的问题。对此,我认为:司法为民只有一个终极目标,那就是通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活动,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针对上述三个误区,要使司法为民得到真正体现,我想应当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追求和把握:
第一,践行司法为民,必须以公平正义的裁判树立司法权威。
一位法学专家曾经说过:“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我们要明确,司法权威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主体,是具有权威的裁判者,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不能随意动摇和修改。要通过司法的公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使司法为民得到体现,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做到以依法保护诉权的积极态度救济民权,以减少或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的优质服务减轻民负,以审限内结案的快捷审理解除民忧,以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裁判保障民意,以最大化实现债权的有力执行体现民愿。只有这样,才能用公平和正义树立起公信和权威,从而推动依法治国,促进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第二,践行司法为民,必须以增强司法能力为前提,注重提高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
肖扬院长明确提出:要践行司法为民,必须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昆明中院在2002年曾提出这样一个司法理念:“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之要务,在于提高其适用法律的能力。”这也是引领昆明法院在司法领域不断创新改革,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和追求。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在法律适用的诸要素中,法律、法官、案件构成法律适用的三大要素。其中,法律是基本因素,没有法律,从根本上就无法谈起法律适用的问题;案件是客观因素,没有案件,法律适用便成了无本之木;法官是主体因素,没有法官,法律和案件将无缘靠近和结合。正如美国学者德沃金所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候。”在法律适用中,一个案件是否审得成功,是否闪烁着法律的光芒,关键在于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瞬间。因此,提高法官法律适用能力,既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所在,也是从观念上、理论上、素质上、实际操作上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今年四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司法解释与外国判例制度国际研讨会》上,昆明中院应邀在研讨会上作了学术交流发言,详细介绍了近年来昆明中院通过开展“办精品案件,创公信品牌”活动,构建指导性案例制度,提高法官适用法律能力的具体做法及成效,得到了参加研讨会的瑞典大法官丹尼尔斯和台湾法官陈石狮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他们认为:作为中国西部的一个法院,能锲而不舍地重视典型案例的选评总结,能锲而不舍地追求判例制度的改革,能锲而不舍地重视提高法律适用水平而努力工作,是令人钦佩和值得学习的。研讨会对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对昆明中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所进行的支持和指导,也给予了高度评价。由此可见,重视法律适用研究,已是中外法学界的共识和追求。
第三,践行司法为民,必须以增强法官的职业素质为保障。
实践证明,司法公正关键在人。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只有高质量的案件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我认为,新形势下,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面对司法为民的迫切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官,不仅要做一个审判实践型的法官,还要努力做一个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这是一个不断积累、厚积博发的过程。也就是说,不管什么人在什么行业,他都必须通过不断修炼,使自己具有坚实的“功力”。我平时比较喜欢看金庸的武侠小说,我想借用武侠小说的原理来证明我的这个观点。大家都知道,金庸在小说中的主人公,无论是《射雕英雄传》中的郭靖,还是《倚天屠龙记》中的张无忌,他们最后成为武林至尊具有精湛的武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的武功都经过了三个境界的修炼——第一个境界叫做“见招拆招”阶段,初出江湖,按照师傅的指点,对方出一招“大漠孤烟直”,还他一招“长河落日圆”,对方接着出一招“仙人指路”,还他一招“天女散花”,此时只能叫做“武林中人”;第二个境界叫做“独门武功”阶段,经过不断修炼,具备了自己的独门武功,如郭靖的“降龙十八掌”,张无忌的“乾坤大挪移”,遇到劲敌时只需一招独门武功便能克敌制胜,这时已步入“武林高手”的行列;第三个境界叫做“华山论剑”阶段,经过多年的内功修炼,已能做到各种武功融会贯通,独成一派,用内功比武,意念杀人,以无招胜有招。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两个高手比武,双方面对而坐,比的不是招数,而是内功。比到紧要关头,只见双方头顶上青烟缭绕,突然,只见对方大叫一声,口吐鲜血而亡。这时,胜利的一方已达到武功的最高境界,成为了“武林泰斗”。作为法官来说,提高自身的素质,我认为也可以通过三个境界的培养锻炼,首先使自己成为一名“见招拆招”的法官,然后到一名对某类法律专业有特长具备“独门武功”的专家型法官,最后成为一名学识丰富、法律功底深厚、理论与实践相互贯通以“无招胜有招”的学者型法官,只有这样才能运用自身多年修炼的功力,依照法律分配正义,适用法律,最终体现司法为民。
第四,践行司法为民,必须以“法律是科学,审判是艺术”的思维方法,追求“两个效果”的有机结合。
法官审案不是简单的证据堆砌,也不是简单的对号入座。讲求审判艺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永远是一个职业法官要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因此,我认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端正办案指导思想,不断增强把握大局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应对紧急事件和协调配合的能力,积极探索审判方式的多元化途径,不懈追求释法析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审判价值和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裁判扬公信,规范管理创精品,刻苦学习强素质,道德自律树形象”,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法院的公信度,最终体现司法为民。
在我即将结束发言时,我想起了前不久来大陆防问的台湾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先生在清华大学演讲时的一句话,他说:“不仅要听我们说了些什么,更要看我们今后做了些什么。”借用此话,我要说:践行司法为民,不仅要听我们在本次论坛上说了些什么,更重要的是看我们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做了些什么。古人云:“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宁和在民乐”。司法为民是我们必须践行的宗旨。昆明中院愿与全省法院法官同仁为不懈追求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实现司法为民而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