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生产“新大”牌油漆,但是该公司负责人近来发现,一家名叫“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不仅名称上与自己非常近似,而且该公司生产的“新大地”牌油漆,从包装到名字也都跟自己公司生产的“新大”牌油漆产品十分接近,于是,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以对方故意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而对方则针锋相对提起了反诉。5月27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云南新大地名称侵权
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原名叫做昆明西山新大地制漆厂,于1998年6月18日成立,2003年6月18日改制后更名为现公司名,该公司系西山区重点保护企业,在省内化工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其所生产的“新大”牌油漆连续三年(2001年至2003年)在省内市场的占有率均在40%以上,产品远销省外及一些东南亚国家。
被告自2000年7月12日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成立,2003年8月21日被省工商局核准更名为“云南新天油漆化工有限公司”,当时其油漆产品的外部包装、装潢就与原告的产品十分相似,此举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2004年8月17日,被告为牟取经济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再次将企业名称从原来的“云南新天油漆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还在产品外包装印上“新产品,新包装”的字样,进一步误导消费者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联系。
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认为,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令其忍无可忍,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本企业的名称权,遂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己方带来的经济损失2005元,并在《云南日报》等媒体上公开致歉,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两个企业名称不同
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辩称,“新大地”这一商标经申请已于1999年6月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批准和注册,其于2001年向云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并依法经受让取得了“新大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这说明,该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合法的,使用“新大地”注册商标也是合法的。
此外,该公司与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机关不同,其是在云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原告是在昆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两个企业名字首先在行政区划上就不同。至于所涉及的行业,原告是“制漆”,被告是“化工”,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因此,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存在侵犯原告企业名称的问题。
被告反诉原告名称侵权
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真正有侵权行为的是原告,原告法定代表人邓丽云,和昆明金河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继云是夫妻,金河化工厂曾因侵犯曲靖市油漆厂“新大地”的商标专用权被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后,原告不思悔改,反而恶意将被告经过受让拥有使用的“新大地”注册商标登记成企业名称,意图混淆视听,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实际上,原告才是侵犯了被告的合法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
被告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认为,从大量证据来看,原告的“新大”牌油漆,在产品外部包装、装潢图文,以及所标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均与“新大”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一致,原告产品的外部包装、装潢,才是故意与被告产品的外部包装、装潢贴近,误导消费者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联系,从而进行不正当竞争以谋取经济利益。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恶人先告状,并借助舆论毁损其名誉,其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己方带来的经济损失2005元,并在《云南日报》等媒体上公开致歉,承担诉讼费用。
两个“新大地”互打官司,吸引了众多昆明媒体旁听了该案的审理。昆明中院审理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