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石林县法院审结被告人赵江喜涉嫌贪污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赵江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江喜原系石林县公安局民警。2004年4月22日晚,石林县公安局鹿阜刑侦中队安排赵江喜带两名民警到县城鑫延宾馆协助弥勒县公安局抓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在抓捕过程中,从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和行李中分别查获两本存折。赵江喜向两名犯罪嫌疑人索要了存折密码后,未办理扣押手续也未向弥勒县公安局移交存折,而是乔装后到银行取出现金人民币19600元放在家中,后经单位追究才于当年5月4日将赃款退回石林县公安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江喜身为人民警察,在执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中,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存折并获取密码时,已经取得了对存折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其私自将赃款取出并占为已有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贪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江喜不服,已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