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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范家如挪用资金6万元被处刑罚
作者:陈怡 责编: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5-05-25 14:41: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昆明市石林法院依法审结了原石林县板桥乡小叠水村村民小组组长、出纳员范家如挪用资金一案,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范家如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家如(男,现年49岁)利用其担任石林县板桥乡叠水村民委员会小叠水村村民小组组长兼出纳的职务便利,于1999年2月22日将村里6万元用于自己投资经营的碾米厂,至案发前未归还。2000年12月8日,小叠水村民小组在诉陈思荣居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立案受理时预收诉讼费2110元,结案后依法退还诉讼费1100元,此款被被告人范家如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家如将村上的6万元公款用于经营自己投资所办的碾米厂,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属于谋取个人私利所实施的挪用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公诉机关将此行为定性为挪用公款罪不适宜,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因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家如的身份属于后者,故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关于被告人范家如将法院退给村民小组的1100元占为己有的行为,因范家如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究。被告人范家如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财物数额为1100元,其行为尚不属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故不构成犯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家如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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