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石林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以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周丽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欧敏芝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28日,被告人欧敏芝(女,现年34岁)将重量分别为9200克和6000克两支象牙以“骨雕工艺品”的名义,委托广东金驰启良速递有限公司从广州运往昆明市盘龙区翠祥缘珠宝商行,签收人是周丽军(女,现年26岁)。4月3日,周丽军将其中一支象牙包装后,以“工艺品”的名义委托成都麒麟马班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拟通过航空托运方式运往上海,后办理托运手续时被昆明机场货运安检处查获。经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象牙为一支完整的非州成年象牙,价值人民币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丽军、欧敏芝明知象牙及其制品是国际、国家保护的禁止收购、运输、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分别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