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经昆明中院的终审判决圆满解决。
钟某与李某系昆明市黑林铺老村村民,双方毗邻而居。2004年8月以来,因李某家里养的两条狗时常吠叫,并砌了一堵砖墙影响了钟某家的采光,钟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圈养好两条狗,消除狗叫声的影响,并拆除砖墙,赔礼道歉,赔偿钟某5000元。
一审法院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狗叫损害后果的存在,且法律并不禁止农村养狗和被告在自家宅基地砌墙的行为系依法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宅基地范围和建房行为已经地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事实,驳回了钟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钟某申请证人夏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李某家的狗放养在楼梯间等处,叫声影响了周围邻居的生活,法院确认了这一事实。而经实地调查,李某家所砌砖墙并没有真正影响到上诉人的采光,遂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现行法律准许农村养狗,那么如何才能在李某养狗的前提下又不影响周围邻居。据此,昆明中院法官决定由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在靠近钟某房屋一方的每层窗户上再加固安装隔音玻璃,若到期不履行,则赔偿钟某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