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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工程老板隐瞒财产逃避执行被拘留
作者:王翁阳/文 责编: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5-05-16 09:12:18 打印 字号: | |
高志奎在签收拘留决定书
  5月13日,一从事公路施工的个体老板因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企图蒙混逃避执行而被云南省昆明中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1998年11月,从事施工的个体老板高志奎因资金紧张,邀约其妹夫杨澄投资合伙,杨澄与高志奎经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杨澄出资50.7万元,高志奎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挖掘机作为实物投资,双方合伙共同承包公路工程施工。之后,双方共同承包了云南省内多条公路的施工建设。2002年10月,杨、高二人一致同意退伙,并签订了退伙协议。2003年3月,杨澄以多次催要退伙后应得的款项未果为由起诉至昆明中院,要求高志奎支付款项136万元。经两级法院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下达二审判决书,判决由高志奎向杨澄给付款项102万元。

  判决生效后,高志奎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04年2月,杨澄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中院在执行中,对高志奎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落实,而高志奎仅仅申报了在诉讼中被法院保全查封的一台挖掘机和一台装载机,而绝口不提有其它财产。就在执行法官核查财产申报时,高志奎还信誓旦旦地保证:“除了被查封的挖掘机和装载机外无其它任何财产,也无其它债权。如法院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在对被执行人高志奎的挖掘机和装载机进行公开拍卖处理后,执行人员进一步调查查明:高志奎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期间,在昆明某工程机械公司以2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将挖掘机出租给大理人练某使用,并收取了租金3万元;卖给雷某挖掘机一台尚欠尾款65000元未如实申报;高志奎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未如实申报,并从该银行卡上多次取款均未用于履行案件执行。

  据此,昆明中院认为其行为属典型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遂根据法律规定对高志奎处以司法拘留15日。
责任编辑:王翁阳/文 责编: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