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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两级法院召开宣判大会
四罪犯伏法 另有四被告人被判刑
作者:代彦 王翁阳 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5-04-25 14:58:56 打印 字号: | |
  2005年4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晋宁县人民法院在晋宁县昆阳镇联合召开了公开宣判大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抢劫犯陶汝波、运输毒品犯李小石、张艳、左秀广执行死刑。晋宁县人民法院对犯抢夺罪的解顺友、犯盗窃罪的李桥红、蒋继涛等四案犯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

  两级法院以此重申,全市法院将一如既往地运用刑罚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一切刑事犯罪活动,将始终保持严打重惩的高压态势,对罪行严重的罪犯,坚决依法从重判处;法不容留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姑息轻纵!坚决把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狠狠打下去,把人民群众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牢牢树立起来,为创建“平安昆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念之差 害人害己

  陶汝波,男,1983年12月13日生于贵州省盘县,小学毕业后,辍学在家务农。2003年,回家过年的老乡对陶汝波说:“昆明天气好,钱更好赚。你天天在家种地,辛辛苦苦的一年到头,苦不了几文钱,还不如到昆明打工。”陶汝波听后觉得昆明的确很吸引人,自己还年轻,应该到外面闯闯。

  2003年年初,陶汝波带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来到昆明。都市的确十分繁华,他感到一切都很新鲜。但是,大事要求高,他干不了,小事,他又不愿干。眼看在昆明混不走,陶汝波又来到了安宁,并结识了杨照生(在逃)。两人混久了,对什么工作都不满意,不是嫌活重,就是嫌钱少。于是,一股恶念升上心头:“不如去抢钱,只要狠得下心,要啥有啥”。就在恶欲的驱使下,陶汝波和杨照生经事前预谋,准备好了水果刀,于2003年9月16日22时许,在安宁市连然街与永安街岔路口租乘了驾驶员龙威的出租车。被害人龙威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场恶运即将到来,而龙威的妻子李曼香更没有想到丈夫这一出门就再也回不来了。陶汝波和杨照生在出租车行至安宁市温泉镇北塔村味精厂岔路口时,拿出水果刀实施抢劫,抢走了诺基亚3210手机一部、钱夹一个及人民币9.7元,陶汝波在逃跑时被龙威堵住,他拿出水果刀就在龙威身上乱刺,残忍地刺中了龙伟的右颈部、双上肢、右下肢和左背部,左背部的这一刀导致龙威肺脏破裂致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

  怀有侥幸心理的陶汝波怎么也没有想到,2003年9月17日,也就是他作案后的第二天,公安机关便抓住了他,等待他的是公平与正义的审判。2004年5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陶汝波抢劫案及原告人李曼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陶汝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原告李曼香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四万元。

  宣判后,陶汝波以被害人龙威的致命伤是杨照生所致,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大量的证人证词和证物面前,陶汝波的辩护变得惨白无力。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陶汝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作案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陶汝波的上诉理由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年轻的生命本来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却由于无知和无视国法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在强取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同时也彻底葬送了自己,这不仅给社会和被害人家属带来的巨大的沉痛,也给自己的生命划上了句号,给亲人带来了持久的悲痛。

          为吸毒偷鸡鸭 “瘾君子”进班房

  2004年2月至11月期间,晋宁县晋城、新街、上蒜境内,频频出现鸡鸭丢失、粮食被盗的情况。一时间,乡亲们人心惶惶,整个片区被闹得鸡犬不宁。平时“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三个乡镇,怎么一下子出现那么多的偷盗案件?随着两个“瘾君子”的落网,所有的偷盗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2004年11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抓获了正在晋城镇马蹬桥河边吸毒的李桥红、蒋继涛二人。李、蒋二人被带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认了吸毒行为。就在二人想着“不就承认个吸毒,最多处罚个劳教”的时候,一个疑问在办案人员脑海中浮现了,他们哪来的钱吸毒?根据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两人在辖区内属于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人,李桥红还在三年前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前才被减刑释放。俗话说,“十个吸毒九个偷”,会不会还有没交待的问题?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李、蒋二人终于坦白交待了在晋城、新街、上蒜三个乡镇连续偷盗近30起的事实。

  2004年2月,刚出狱不久的李桥红就沾染上了毒品,苦于既找不到工作又没有收入,毒瘾发作,痛苦难忍,李桥红就邀约“毒友”蒋继涛一起,来到晋宁县上蒜乡洗澡塘村,翻墙进入一村民家,盗窃了该户村民的8只鸡,在晋城镇农贸市场销赃后用于吸毒。8只鸡换来的赃款马上就被挥霍一空,而第一次的轻易得手,也使两人贼胆越来越大,就在同一个月,李桥红又伙同他人以翻墙入室的方式,先后在新街乡三槐村张姓村民家、新街乡钟贵村徐姓村民家各盗得大米40公斤,销赃后用于吸毒挥霍。

  此后,两人隔三岔五地在三个乡镇范围内频频作案,先后盗得66只鸡,16只火鸭,7只兔子,390公斤大米,就在被抓获之前的一个星期,两人还盗窃了新街乡石龙村黎姓村民家的90公斤大米。期间,李桥红还单独以同样翻墙入室的方式先后9次盗得现金6650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2005年1月18日,李桥红、蒋继涛二人被依法逮捕。随后,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桥红盗窃作案30起,所盗财物价值10424.30元,被告人蒋继涛盗窃作案14起,盗窃财物价值2634.3元。晋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确认了李、蒋二人犯罪事实。晋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桥红、蒋继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桥红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蒋继涛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桥红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应认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公开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李桥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蒋继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随着法律公正的审判,疯狂盗窃的“瘾君子”最终咎由自取,把自己送进了班房。晋城大地也由此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和安宁。

  法官提示:一、吸毒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吸毒毒害社会风气,引发其它犯罪。本案给我们启示:“珍爱生命、珍惜自由、远离毒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两被告人虽属“偷鸡摸狗”,但已触犯刑律,不再属于道德品行问题,依法应受法律严惩。因此,本案也警示世人,“莫以恶小而为之”。

                    五百元的代价

  2005年4月25日,庄严的晋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一个青春年华的小伙子,神情沮丧地站在被告席上,等待的是法律对他的一审判决。

                    相识在昆明

  他,解顺友,今年20岁,云南省宣威来宾镇人,小学文化,农民。他曾经有过美好梦想:上大学、进城市,那宽敞的马路、林立的高楼、绮丽的公园和旋转的舞厅,在他的脑海里编织出一个个五彩缤纷的世界。他渴望着有朝一日走出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乡村。家务事从来不沾边,责任田他从不插脚,他对简朴的农家生活已没有了多少感情。到城市就有淘金的舞台,好逸恶劳的他、憧憬过未来的他,很快就与犯罪联系在一起。事情发生在刚过完春节的2005年2月22日早晨,刚到昆明才几天,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的解顺友,百般无聊地逛到了昆明火车站,虽然年青力壮,但劳动创造价值似乎对他早已没有了吸引力。这时,一个叫“大贵阳”(在逃)的同龄人主动上来与他打招呼,寒喧了几句以后,俩个“志同道合”的人便走到了一起。他俩当即商定,乘晋宁县晋城镇今天是赶街天,正好找点零花钱。说走就走,他们被即将收获金钱的幻想所陶醉。

                    作案在晋宁

  春节刚过,晋宁县晋城镇仍然是一派节日的景象,为了第二天的元宵节,四面八方的群众都汇集到了街上购物、休闲,熙熙攘攘的人群,呈现出一片安宁祥和的气氛。谁能想到,罪恶即将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解顺友和“大贵阳”顾不得吃饭,来到晋宁县晋城镇的街上,开始寻找下手的目标,中午12:30时许,当他们转到人车稀少的政通街农资公司后门处,见一背小孩的老妇人正与女儿在街上行走,老妇人耳朵上坠有金灿灿的耳环。两人看在眼里,饥不择食,马上决定由“大贵阳”放哨,解顺友从背后实施抢夺,见四周无人,他趁老妇人不备, “嗖”地一下,从其身后疯狂将老妇人价值551元的一对耳环抢走, 老妇人尚未回过神,谢顺友一溜烟逃远了。“抢人了,抢人了”,老妇人及其家人情急中大声呼救,周围的群众见状,一下子飞速向谢顺友追去,20米,15米,10米,2米……,追至晋城镇供电所旁,有个青年一个飞扑,硬是将谢顺友按翻在地,动弹不得。而此时,负责放风的“大贵阳”却早已逃之夭夭。

                    判决在法庭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夺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4月13日,经法庭审理, 谢顺友的行为影响极为恶劣,已经构成了抢夺罪, 解顺友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夺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谢顺友犯抢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案警醒世人,单独出行的女性携带的项链等饰品,是犯罪分子抢夺的主要目标。在遇到他人被抢劫、抢夺时,提倡见义勇为,挺身相助,积极帮助被害人及时报警,为警方提供线索。如发现有人使用来历不明的物品,或发现白天睡觉,晚上外出的形迹可疑的人员和租赁房屋内存放来路不明物品的应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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