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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香港居民在昆行骗今受审
作者:王翁阳 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5-04-18 09:05:42 打印 字号: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李智宏和刘海燕,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以不同手段在昆行骗,最终走上了被告席。4月13日下午,云南省昆明中院相继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诈骗案。

  李智宏,男,高中文化,24岁,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检察院起诉称:2004年10月22日下午,李智宏化名陈德贤,持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在新纪元大金行、昆明市家乐福南屏店和白云店刷卡骗购了价值36386元的黄金饰品及XO酒等物品。当天下午19时许,被告李智宏在昆明市金龙饭店商场购买9999元的XO酒时,又要求刷卡消费,但被商场收银员发现其所持的是伪造信用卡。李智宏在要求取消交易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逃离商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商场保安抓获,移交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李智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李智宏的刑事责任。

  刘海燕,女,大专文化,54岁,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人,200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检查机关指控:2004年2月至5月间,被告刘海燕在昆明机场候机厅内,谎称钱物丢失,急于回家,并将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留下,做出立即归还的承诺,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先后骗得公民杨卫星现金1000元;袁峰1000元;苏健910元;刘然传1000元;朱爱勤1000元;刘语安1000元,共计人民币5910元。2004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海燕欲再次行骗时,被昆明机场候机楼派出所民警抓获。检察院认为,刘海燕诈骗他人财物,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请求法庭考虑现实状况从轻处罚。昆明中院将对两起案件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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