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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龄童遭电击索赔百万
昆明法官先予执行6万送到家
作者:代彦 王翁阳 责编: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5-04-04 09:59:01 打印 字号: | |
  • “吃人高压电”
  昆明市晋宁县7岁儿童徐龙在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伤,造成二级伤残。徐龙及其法定代理人遂将肇事变压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诉至昆明中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0余万元,诉讼中,徐龙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于进一步治疗。4月1日,昆明中院法官驱车近百公里,将执行到案的6万元现金送到了徐龙家中。

  2004年3月13日,徐龙在晋宁县新街乡安乐办事处杨家河村村口大路边,与几个小伙伴一起玩耍时,爬上了水泵房旁边的变压器,当即被高压电击伤。经送晋宁县第二人民医院初步抢救后,于3月14日凌晨1点钟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治。期间,先后经过5次手术。2004年6月4日,在晋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县水务局、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支付的6万元医疗费用完后,徐龙因家庭贫困,无法自行继续支付医疗费,在尚未康复的情况下被迫出院。经昆明市法医协会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徐龙被电击伤所致:右侧上下肢及腹部,会阴部致伤II°-III°,占体表面18%,全部形成增生性疤痕,因右上肢坏死,行肩关节解脱术,右侧阴囊与大腿粘连,右髋关节,右膝关节功能丧失,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为二级伤残。

  2005年1月10日,徐龙向昆明中院起诉,认为变压器的所有者晋宁县水务局及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和管理者晋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设置变压器,虽然变压器上有晋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悬挂的“高压电禁止攀爬”的字样,但变压器距地面仅1.2米,且周围未设置任何防护设施,是导致徐龙损害致残的原因,三被告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123686.67元。

  2005年3月10日,徐龙的父亲提出申请,认为徐龙病情治疗不彻底,出院后被烧伤的下身一直感染、下肢不能伸直,且病情越来越严重,下身烧伤部位大面积出脓,一直发高烧,急需住院治疗,申请先予执行。

接到申请后,合议庭非常重视,该案承办人孟静法官不顾自己生病正在住院,迅速赶回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并合议后,3月14日,下达了由三被告先行给付徐龙医疗费6万元的民事裁定书。

  3月21日,该先予执行案经昆明中院立案庭受理并移送执行。对此,昆明中院执行局高度重视,专门研究了执行方案。因执行中徐龙及其代理人仅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单位所在地的房产,而未能提供其它更有效的线索,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按部就班地对房产进行强制执行,那时间和周期肯定不能满足马上住院治疗的需要。通过对三被执行人在当地中行、工行的银行账号进行仔细的查询,最终,从晋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的账户中,查询到其存款余额足够本案执行。3月28日,昆明中院执行员依法办理了扣划手续。3月31日,确认款项已到达指定账户后,考虑到申请人距法院较远,来回不便且不安全,昆明中院决定次日到申请人家中发还案款。

  4月1日早上,经过近两个小时的颠簸,昆明中院执行局尹群、郑云两位法官来到徐龙家中,亲自把6万元现金交到了徐龙的父亲徐国兴手中。

当徐国兴接过钱,激动得哭了:“谢谢法官,我的孩子有救了,是你们救了我的孩子,救了我的全家……”

  徐龙的代理人、震序律师事务所高崇华律师对记者说:“昆明中院的工作非常及时,从申请先予执行开始,仅仅10多天的时间,就完成了审查、裁定、立案、执行、发还的整个程序,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作为律师,都对他们这样高效办案感到吃惊,他们用实际行动体现了司法为民,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责任编辑:代彦 王翁阳 责编: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