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田,女,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经济生活频率播音员、节目主持人。1994年开始职业播音员生涯,曾获得全国、云南省多次播音大赛奖励。因2003年3月的一次声带手术导致嗓音受损,进而状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索赔143万元,引发了因主持人声音受损的巨额索赔案。
声带手术引纠纷
2003年2月,袁田由于感冒后声音嘶哑,到昆明市多家医院就诊,医生的结论是急性咽喉炎。在打了10天的吊瓶之后,恢复效果不明显,又于3月3日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一副主任诊断后,认为袁田患有慢性咽喉炎、声带息肉,需要手术治疗。同时告诉她,“是小手术,不会有问题,声音不敢保证恢复到病前,但可恢复70%-80%”。于是,袁田于当天下午办了入院手续。3月4日上午,分管的医生为其施行了手术。此后,手术部位因感染而持续水肿,说话吃力,前后约半个月时间。待水肿消除后,声音嘶哑情况未减轻,反而加重,经该院耳鼻喉科另外两位主任复诊后,认为其症状为:声带呈梭型裂缝,喉肌无力,关闭不全。
喉肌无力,“指喉肌功能障碍,一般认为是甲构肌纤维受损疾病”。这种病很难治愈,也就是说,别说继续播音,将来是否能跟人正常的交谈都变成了一种奢望。袁田与其家人对这一结果无法接受,“本来是声带息肉,现在息肉成功切除了,反而变成‘喉肌无力’?”而袁田也因为失去“金嗓子”、不得不告别播音生涯而逐渐患上忧郁症。对此,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于5月15日进行了院外会诊,认为袁田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和喉肌弱症所致,可能有心理精神因素存在,请精神科会诊后诊断为心因性抑郁,予相关治疗。此后,袁田一直在医院接受喷雾、按摩、理疗和院方安排的心理医生的劝导、治疗。
为了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案和求证诊断结果,6月25日,袁田夫妇到北京分别找了几位在咽喉、嗓音研究领域有几十年临床经验的权威专家作诊断,几位教授证实了“喉肌无力”的结论,未取得有效的治疗方案。极度的失望和痛苦,使袁田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也使医患双方的纠纷逐渐升级。经袁田和家属几次找医院要求处理解决未果后,发生了袁田打砸医院办公室、甚至扣留院长等事件。7月28日,新浪网云南站披露了袁田的遭遇,此后,云南本地的一些报纸和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也相继对此事作出了报道。8月7日,袁田出院,因双方就医疗事宜再次发生争执,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遂让袁田于出院当日入住该院内干科继续治疗。10月23日,医院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会诊,结论为:“术后声嘶存在,但不是手术造成,而是自身心理因素造成。从录像上看声带情况越来越好,发音条件应该很好。”并制定了治疗训练方案进行综合治疗。2004年5月20日,袁田出院。
起诉索赔143万
2004年5月,袁田向昆明中院起诉,认为作为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嗓音是事业的支柱,也是精神支柱,医院手术医生违反通行医疗规范的错误医疗行为给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嗓音被毁给其钟爱的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要求赔偿医药费、后期治疗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共计1435193.3元。
对诉讼请求金额的组成,袁田的委托代理人赵耀律师在庭审中作了具体说明:“第一项包括已经付给院方的医疗费及去北京看病的部分费用,共2133.30元;第二项为袁田精神障碍方面的医疗费,计算的依据和标准是院方提供的,还需鉴定机构核准,共39060元;第三项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云南省该项所判的最高赔偿数额是20万元;第四项是因误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13.88万元。计算方法是,这几年来袁田为台创收120多万,根据20%的提成规定,她获得了大约25万元的提成收入。袁田现在30岁,到退休还有26年,按照这个平均标准一计算,就是113.88万元。众所周知,节目主持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他们的高收入已经不再是秘密,袁田的实际损失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数目。第五项是律师费,属于袁田的实际损失,应该依法赔偿。这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另外,节目主持人都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袁田在这方面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是无法估量的。”
被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则认为:袁田是因嗓音嘶哑一月在昆明其他医院输液治疗10天后无好转才到该院就诊的。经检查,袁田双侧声带慢性充血、肥厚(以膜部为主)、关闭不全、右侧声带有一0.2×0.2cm包块。2003年3月4日上午,医院为其进行了纤维喉镜下声带肿块切除术治疗,术后,袁田以嗓音嘶哑未恢复正常是医院的错误医疗行为所致为由,一直住着不出院,并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要求。院方应其要求邀请了省内乃至全国最具权威的专家到昆明为其会诊,最终专家均认为:院方的整个诊断、治疗都是正确的,没有不当之处。期间,医院还为袁田垫付了医疗费和专家会诊等费用。为此,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袁田支付为其垫付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专家会诊费等共计46079.64元。
一审获赔5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对袁田以“声音嘶哑1月余”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手术和治疗等法律事实无争议。但袁田坚持认为其目前嗓音毁损和患有抑郁症均为医院手术造成,为此,袁田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对袁田嗓音的损害程度、袁田现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袁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袁田的后期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经委托,2004年7月10日,云南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鉴定袁田患情绪障碍,与手术后嗓音未恢复心情不好有关,建议进行有关方面治疗,并加强安全方面的监护,防止意外发生。2004年12月10日,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在为袁田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足;2、袁田声音嘶哑目前可排除由右侧声带息肉摘除术引起的声带损伤、息肉组织残留及神经损伤所致;3、袁田声音嘶哑系慢性喉炎及声带关闭不全所致,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术无因果关系;4、袁田每疗程约需治疗费用人民币1000元,但治疗所需疗程无法确定。
对此,昆明中院经庭审质证后认为:出具两份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并到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鉴定人与对方有利害关系,该鉴定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使用的袁田病历等检材真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足以反驳两份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确认该两份鉴定书有效。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包括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还包括患者有权在知悉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治疗方案等权利内容,这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法定化使得医院向患者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的行为已不仅是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中的一个步骤,而应为医疗人员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该案中,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坐诊副主任关于“是小手术,不会有问题,声音不敢保证恢复到病前,但可恢复70%-80%”的告知,是门诊医师对病情、诊断向患者所作解释、说明的行为与手术前的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的行为,是构成医疗行为的一部分,但分属于医疗行为的不同阶段,相互不能取代,都是医疗机构所应当履行的义务。门诊副主任的告知不能取代术前的告知及告知后患者对手术的同意。且门诊医生的告知内容仅有对手术成功的预测,而没有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该告知内容亦不完整,故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术前告知义务。因此,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袁田进行声带息肉摘除术前,未向袁田告知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尊重袁田对手术施行与否的独立选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虽然袁田最终接受了手术治疗,但其对手术行为的同意及对手术结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医疗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被动接受的手术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因此,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侵犯了袁田的患者知情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昆明中院认为,经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袁田嗓音嘶哑的后果与医院的手术无因果关系,而系慢性喉炎及声带关闭不全所致,即袁田术后声音嘶哑的结果并非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损害后果,医院的侵权后果未表现为袁田的身体损害,故该案没有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对于袁田请求赔偿术后医治声音嘶哑而发生的医药费2133.30元,主张用于治疗其情绪障碍的后期治疗费39060元,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1138800元,不属于侵犯其知情权所导致的损失范围,不应支持。
袁田主张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昆明中院认为,法律对患者知情权的确定在于体现对患者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于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失衡的是患者的精神利益,导致患者精神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因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尊重袁田对手术施行与否的独立选择,致使袁田丧失了选择的机会,给袁田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故医院应当承担袁田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考虑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侵权性质、侵权情节、袁田从事播音员及节目主持人的职业特点,以及医院未尽告知义务的手术与其职业相关的情节,应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提出的反诉请求,昆明中院认为,袁田第一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22416.58元,属于袁田接受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医疗行为所应当支付的对价,虽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其已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故该笔费用袁田应当予以支付。对于袁田第二次住院费12023.46元,是双方发生争执后,省第一人民医院主动向袁田提供的医疗服务,因此,该次住院是医院的自愿医疗行为,应为无偿性质;且该医疗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返还条件,法院对该笔医疗费不予支持。对于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因实际数额不确定,且在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并与医院发生争执后,院方邀请专家会诊的行为,目的在于检查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对医院及患者负责,该行为属于医院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不应当由患者袁田承担,故对省第一人民医院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3月10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袁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袁田支付医院医疗费22412.85元,驳回了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3月23日,袁田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