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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百大钻戒盗窃犯终审被判12年
作者:王翁阳 魏文静 文/图  发布时间:2005-03-10 14:02:09 打印 字号: | |
  3月9日上午,昆明中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昆明市百货大楼珠宝柜价值十万余元的钻石戒指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盗窃犯刘志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刘志坚,男,1967年5月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曾因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和诈骗罪多次被判刑。2004年6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志坚在昆明市正义路百货大楼A座一楼珠宝柜,以购买钻戒为名,在试戴钻戒过程中,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盗窃得标价为279888元的男式铂金钻戒一枚。同年6月25日,刘志坚在昆明市南窑汽车客运站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钻戒净度为VVS级,价值人民币100320元。

  盘龙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志坚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合法财物,且物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刘志坚此次犯罪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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