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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刘晓明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作者:陈怡/文 责编:魏文静  发布时间:2005-01-31 14:09: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昆明中院对富民县永定中学学生刘晓明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富民县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处被告人刘晓明有期徒刑九年,由其监护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费58153.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明(男,1989年2月28日生,富民县永定中学学生)与受害人晋宁是同班同学。刘晓明曾屡次遭受被害人晋宁的殴打和索要财物情况下,产生了“如果晋宁再无故殴打自己,就要将其杀死”的想法。2004年3月30日7时许,被害人刘晓明在上学的途中被在永定镇黎阳路128号吃早点的晋宁叫住,后晋宁伙同雷龙韬、柯建新将刘晓明喊到富民县水泥厂生活区宿舍西侧外的空地下,欲对刘晓明实施殴打,刘晓明在放置书包时,将随身携带的尖刀从书包里拿出持于身后,当晋宁脚踢他时,便全力刺向晋宁的左胸部,后怕其不死,又刺向左背部一刀,之后又持刀追赶雷龙韬、柯建机关报,责问雷、柯二人是否还敢欺负他。后刘晓明在案发地附近被抓。经法医鉴定,晋宁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左胸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明性格内向、孤僻,不善于与他人交流。在校期间长期受到其他同学的欺侮而不敢检举揭发,但其不是通过学校和法律解决问题,而是以“复仇”的心态,采取极端的处理方式,其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灾难,同时也给自己的家人造成痛苦,就其客观原因存在监护人疏于管理,没有及时了解到被告人在校期间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放任不管而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刘晓明因受欺负而持刀杀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富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晓明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富民法院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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