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中院对严福兴、李祥等11人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官渡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张国能、严福兴、王六五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李祥、陈兴有、宋俊、刘辉、陈明松、舒应攀、王香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梁东旭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依法对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鸣泉天苑娱乐城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民警孙晓波、钱自学和保安督察队员杨峰、代中武,对该娱乐城夜总会二楼检查时,遭到娱乐城工作人员的阻扰,民警孙晓波、钱自学即告知进行阻扰的人自己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出示了相关证件。该娱乐城工作人员苏利坤(另处)、张国能(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严福兴(男,1979年4月6日出生)、王六五(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李祥(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陈兴有(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宋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刘辉(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陈明松(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舒应攀(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梁东旭(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王香(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等人在明知民警是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而对执法民警孙晓波、钱自学和保安督察队员杨峰、代中武进行殴打。经鉴定:杨峰被殴打致轻伤,孙晓波、钱自学、代中武被殴打致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能、严福兴、王六五、李祥、陈兴有、宋俊、刘辉、陈明松、舒应攀、梁东旭、王香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梁东旭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官渡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福兴、李祥、刘辉、王香、陈兴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中院二审,认为官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