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中院审理了四川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张永敏受贿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永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敏(男,1956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司法厅原副厅长)于1995年下半年与成都新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建昌相识。2003年4月下旬,张永敏受刘建昌之托,找到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屈强,要求其尽快起诉刘平昌案。5月初,张永敏再次受刘建昌之托,找到屈强,要求将本已由高新区检察院受理的刘平昌案转交青羊区检察院起诉。后张永敏于2003年9月收受了刘建昌所送的人民币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敏利用其担任司法厅副厅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屈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刘建昌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刘建昌所送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公诉机关认为,张永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且经法庭查证属实,故对其从轻处罚。另,根据张永敏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