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云南省昆明中院对余明分、任顺波、宁德万三名多次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这是该院首次大规模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处以重刑,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利益,净化社会风气,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
罪犯余明分、任顺波于2001年4月27日、2002年3月22日以及2003年5月至11月期间,伙同赵九文、余明东(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先后窜至昆明市官渡区张官营村、金刀营村、大树营村、小坝新村等地,采用哄骗的方法将郎某某、谭某、邱某某、胡某等11名2至3岁的男孩拐骗,贩卖给罪犯宁德万与吴吉兰(以判刑)。11名被拐儿童先后被买到福建省晋江市、南安市等地。其中,罪犯余明分参与拐卖儿童10次10人;罪犯任顺波参与拐卖儿童11次11人;罪犯宁德万参与拐卖儿童9次9人。破案后,被拐卖的11名儿童中除郎某某、邱某某、杨某某、曾某某4名儿童至今下落不明外,其余7名儿童均被公安机关及时解救。
余明分、任顺波、宁德万三名罪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三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三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完毕后,三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