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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烟厂厂长 美国瑞辉公司两董事获缓刑
作者:冯丽萍 魏文静 文/图  发布时间:2004-11-24 09:09:47 打印 字号: | |
  11月23日上午,云南省昆明中院对美国瑞辉企业有限公司董事、总裁黄文辉和董事黄炜涉嫌行贿云南曲靖卷烟厂魏剑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二人犯单位行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1999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决定在其生产的特醇“福”牌卷烟商标上使用激光防伪技术。美国瑞辉公司董事、总裁黄文辉,董事黄炜知道消息后,与曲靖烟厂厂长魏剑取得联系,要求曲靖卷烟厂使用该公司销售的激光防伪膜。在魏剑的帮助下,曲靖卷烟厂没有经过公开招标便决定使用瑞辉公司的激光防伪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供需协议。自1999年12月至2002年9月,美国瑞辉公司共销售激光防伪膜给曲靖卷烟厂总金额达61660186元。为感谢魏剑在曲靖烟厂决定使用瑞辉公司激光防伪膜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进一步扩大业务量,黄文辉按照事先与黄炜的商定,于2001年1月和12月在魏剑家中分二次送给魏剑人民币共80万元。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文辉、黄炜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名义送给国家工作人员魏剑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以惩处。但鉴于二人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就已主动向中纪委交待了行贿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成立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以及审理中均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决定对二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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