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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结亿元大案 化解十年纠纷
作者:王翁阳/文  发布时间:2004-05-13 08:54: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昆明中院历经周折,克服重重困难,多次往返于广东、福建和北京等地,成功执结了一起执行标的达一亿多元的大案,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长达十余年的纠纷。

  1992年,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云南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珠江三角洲金融信托联合公司(简称珠江公司)先后签订了一份《代理委托贷款协议》和一份《资金拆借协议》,分别由云南公司委托珠江公司贷款2000万元和拆借资金3000万元。珠江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即以自己的名义将款项借给了深圳新龙实业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因种种原因,几方的款项均不能按期归还。1995年,珠江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龙公司要求还款,达成调解,并于1996年11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新龙公司用其开发的住宅、商业铺位抵偿债务。期间,珠江公司于1995年被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收购更名为平安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平安公司), 1997年,云南公司更名为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旅信托)。平安公司与金旅信托在此后的几年中多次就新龙公司的房产抵债问题进行了磋商,达成初步分配协议,金旅信托亦根据分配协议与新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一直未过户到金旅信托名下。2001年,金旅信托向昆明中院起诉,要求平安公司偿还拆借资金本金3000万元和委托贷款的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昆明市中院及云南省高院两审,法院支持了金旅信托的诉讼请求。金旅信托于2002年6月向昆明中院申请执行,总执行标的为10200余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安公司提出以新龙公司的房产抵偿债务,昆明中院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因该房产没有产权手续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9月,昆明中院执行人员赴广东深圳、福建福州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平安公司在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和其在福建兴业银行的股权66939213股。在采取相应措施后,昆明中院又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但仍未成功。在此情况下,昆明中院依照法律规定通知了福建兴业银行,准备对平安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理。平安公司又提出和解要求,昆明中院第三次组织双方和解。然而,这一次因金旅信托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其清算组不同意接收资产而仍未达成任何意向。

  在多次组织和解未果的情况下,昆明中院又一次责令被执行人平安公司履行债务,由于平安公司逾期仍未履行,昆明中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平安公司在福建兴业银行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同时对其在平安证券公司的股份解除了查封。

  考虑到该案标的巨大,关系复杂,双方纠纷时间长,强制执行未必能妥善解决纠纷和对双方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昆明中院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又作了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平安公司偿还现金4500万元,剩余部分用新龙公司抵偿给平安公司的64套住宅和35间铺面抵偿。

  目前,和解协议规定的4500万元已支付到法院并于近日发还申请人,64套住宅移交完毕,铺面也已在逐步移交中。至此,涉及标的达一亿多元、时间长达12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由此得到了最大化的保护。
责任编辑:王翁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