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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枭谭明林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张浩林/图 冯丽萍/文  发布时间:2004-05-12 11:16:14 打印 字号: | |
  5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缅甸毒枭谭明林(别名谭晓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谭明林、赵永和黄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梅智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谭明林与其他境外毒贩密谋从境外运输一批毒品到广州进行贩卖。经其指使,赵永安排黄鲜和彭兵(另案处理)到贵阳购买了一辆牌照号为贵A62110的北京吉普车开回昆明,谭明林同时指使梅智明在昆明购买了一辆同型号的北京吉普车,进行暗箱改造后,开到保山落户为云M14234。之后,谭明林指使梅智明带领朱光伟(另案处理)驾驶云M14234北京吉普车到达施甸县,让人在该车暗箱内装上了由境外走私入境的毒品,并由朱光伟驾驶该车至丽江。2001年3月30日,受赵永、黄鲜指使的彭兵赶到丽江,找朱光伟接车。二人见面后,彭兵将贵A62110牌照换到该车上,而朱光伟则将云M14234的牌照带回。随后彭兵与驾驶员杨太龙(另案处理)一起驾驶该车前往广东交给买主。4月2日,当车途经四川省雅安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该车暗箱内缴获毒品海洛因60千克。1995年8月至2001年1月间,谭明林自己或与境外毒贩合谋、策划,先后八次走私毒品入境,采取将毒品藏匿于汽车水箱、油罐或改装车辆设置夹层藏匿毒品等方式,运输至广东贩卖。除有两次侥幸贩卖了毒品海洛因约400千克外,其他毒品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走私、运输和贩卖毒品海洛因2057.361千克。另外,谭明林在运输毒品海洛因的同时,在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间还多次买卖麻黄素达3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明林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实施将毒品自境外走私入境进行运输和贩卖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同时,谭明林多次非法买卖麻黄素的行为也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赵永、黄鲜、梅智明在谭明林的指挥和策划安排下,实施了指挥、策划和协助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其中,谭明林系主犯,应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九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其非法买卖的麻黄素数量巨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故不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谭明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和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由于其罪行特别严重,其检举的情况也并未得到证实,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故不予采纳。最终,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张浩林/图 冯丽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