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昆明中院依法对柴王群(男,捕前系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柴王群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任职期间,于1994年接受刘爱党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面联系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违规为刘爱党办理企业资质晋升,此间,非法收受刘爱党所送人民币8.78万元、美元 2000 元、港币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10.1613万元的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3.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38万元的雷达表一块。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王群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任职期间,接受刘爱党的请托,出面联系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的盛发装饰公司办理了资质晋升,收受刘爱党所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行为应认定受贿。根据被告人柴王群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柴王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继续对柴王群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