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嵩明法院审理了全市法院自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云高发(2003)4号文件以来的首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侯志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嵩明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赵兴贵申请执行侯志明借款一案中,多次对侯志明说服教育,侯志明采取躲藏的方法拒不执行,其在从有关单位领取工程款9243.10元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执行人员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侯志明公然煽动亲属围攻执行人员。
法院认为,侯志明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侯志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执行款等费用12000元交到执行法院,嵩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理,加大了对拒不执行人员的打击力度,保障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面执行,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及“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为辖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同时对全市法院在今后执行工作,依法收集被执行人的犯罪材料和证据积累了一定经验,对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作出了良好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