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昆明呈贡检察院对朱少林、张子贤等41名被告人盗窃、销赃、收赃一案提起公诉,昆明呈贡法院受理了该案,分别根据各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对41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少林、张子贤、张子良、郑加洪、李福昆、张友、曹彦金分别结伙在1998年5月至2002年9月间先后在呈贡县朗家营、大水塘等25个村庄共盗窃作案47次,共计价值9万余元,又先后销赃给被告人郑凤文等35被告人,所得赃款已被朱少林等七被告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少林、张子贤、张子良、郑加洪、李福昆、张友、曹彦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朱少林、张子贤、郑加洪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介绍、代为销售和买进、卖出;李汝琼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还予以购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已分别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应条款,应负刑事责任,据此,呈贡法院分别对41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41名被告人当庭未提出上诉。